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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29家基层医疗机构6大问题齐被罚,附:医疗机构常见的10大违规违法行为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卫健局公布了最新的《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名单》,基小卫细看了一下,33家被处罚的医疗机构中有29家都是基层医疗机构。其中,东莞东城壹康堂门诊部被处以155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整治力度相当严格了。



虽然被处罚的机构数量较多,但整理下来发现主要问题只有6个: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3、使用未取得处方权医生开具处方;

4、未按规定填写管理处方、病历资料;

5、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6、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01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3家被罚机构中,有17家使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6个问题中情况最普遍的。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取得上述任职资格(资质或者职称)却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的人员。医务诊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性,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医疗卫生技术的条件范围等法定要素,法律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2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主要是口腔门诊部容易出现这类问题,名单中就有东莞万江健信口腔门诊部、东莞黄江华尔口腔门诊部出现了这一问题。因为未取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及其他多项违规行为分别被处以10000元与6500元的罚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而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3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医生开具处方


我国《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然而,名单中还是有4家医疗机构违反了这一规定。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那医生到底如何才能取得处方权呢?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三章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取得相应资格。执业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助理医师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

第二步,注册在执业地点。医师在哪个医疗机构执业,就应当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在该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证书。
第三步,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值得注意的是,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及乡村医生的处方权限范围是不一样的,基层医生在开药时,还是要多多了解药品的权限限制。


04

未按规定填写管理处方、病历资料


这个问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督查中时有发现,有的是心存侥幸,觉得不会被查;有的是医生疏忽,忙中出错。殊不知,规范填写处方及病历资料是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及医生,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处方与病历都是大家自证清白的重要证据。


《处方管理规定》中对医生书写处方有着详细的规定。并明确,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而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消毒不严也是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的问题。经常有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未消毒器械与已消毒器械混在一起,部分医疗机构还有消毒日期失效的情况。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06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这一条规定,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医生都应该是烂熟于心的,却还是有少数人要试探法律的红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则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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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行为检查成为常态

这些常见违规问题不容忽视


事实上近期,通报违“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记分情况”的地区不止东莞市一地。


就在今年7月初,陕西省西安市卫健委就公示了“2020下半年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348家机构被记分。尽管近九成医院扣分在10分以下,只是存在未按规定正确处置医疗废物、广告宣传内容违规、工作时未佩戴胸牌、雇用医托等小问题,但毕竟一市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就已经高达300多家。



随着各地监管力度的加强,医疗执业行为检查已经成为常态。以下是医疗机构常见的10大违规违法行为,提醒大家重视:



01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


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都会被重点查处!

不仅如此,国家市监总局还有明文规定,要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02

超范围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老板可能永远也无法做医疗机构的老板了。


03

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严惩“医托”乱象,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04

医师跨界执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好在目前随着放管服的深入,国家已经允许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方面的难题。


05

欺诈骗保


“一处骗保,处处受限”。今年3月6日,国家政府网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指出:接下来,国家将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在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的同时,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


由此看来,未来的医保监管力度注定会持续加大,随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与落地,一些通过灰色地带盈利的医疗机构还要经历更为严厉的洗牌与打击。



06

医护配备问题


随着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呈现了快速增长。为了强化社会办医领域的监管,不少省市地区将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数量拟作为医疗机构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在门急诊方面,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

近些年来,因为每个病床配备的护士不足,而被扣分、警告的民营医疗机构不在少数,所以技术人员配备一定要引起重视!


07

医疗器械过期问题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08

 医疗废物处理问题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9

 放射人员不具备资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

院感防控不到位


包括“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等一系列院感防控问题。



来源:医改界、东莞市卫健局、基层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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